根据国家颁布的节约能源政策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节能门窗产品的开发生产势在必行,为推动节能门窗产品的开发和应用,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实行节能门窗产品技术审定和生产企业定点考核.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定点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立即开展工作。 节能门窗产品的技术审定和生产企业定点资质审查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各单位可随时提出申请。 非定点生产单位的节能门窗一律不许在建设工程上使用,违者工程不予验收。 附: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定点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定点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贯彻执行DBJ29—1—9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天津地区实施细则(试行)》,做好节能门窗产品的技术审定和生产企业定点,特制订本细则。 第1--2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节能门窗产品的技术审定和生产企业定点考核,节能建筑采用依据。 第二章 申请定点生产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2—1条 生产企业必须具有钢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具备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2—2条 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凡有防范功能要求的节能门窗必须具有市公安局签发的安全防范鉴定证书。 第2—3条 企业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批量生产条件。 第2—4条 具有市级产品鉴定证书。 第三章 节能门窗产品定点生产资质审查的内容 第3—1条 节能门窗产品必须具备正规的产品图纸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企业标准。 第3—2条 应有完善的工装设备、质量检验手段和可行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 第3—3条 具有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提供的节能门窗产品物理机械性能测试报告,并达到下列各项性能指标: (1)保温门和半玻保温门的下部其传热系数KD≤1.72W/(平方米.K) (2)保温窗和半玻保温门和透明部分,应设置双层玻璃或中空玻璃,其传热系数KG≤3.49W/(平方米.K)。 (3)保温窗、保温门和半玻保温门的框扇间隙,应设置密封装置,其空气渗透量QL≤1.5m3/(m·h)(国标I级)。 (4)保温窗的抗风强度Pa≥2500,雨水渗透性Pa≥100。 第3—4条 产品质量经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符合企业标准规定。 第四章 定点申报程序 第4—1条 节能门窗产品经产品鉴定后,已具备批量生产条件并能稳定的批量生产时,可填写节能门窗产品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签章后报市建委设备材料处。 第4—2条 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产品进行技术审定和生产企业定点资质审查,符合定点条件的予以公布并发给定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