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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第三方审核机构认定暂行办法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时间:2013/1/5 13:02:15 用手机浏览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第三方审核机构认定暂行办法及推荐申报第三方审核机构的通知
 
厅政法字〔2012〕259 2012-1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做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审核工作,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部组织制定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第三方审核机构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为做好2013年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在部分领域开展第三方机构审核的试点工作,按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第三方审核机构认定暂行办法》,部将认定一批第三方审核机构,并将在单位自愿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所属交通企业集团)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审核认定后予以公布。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所属交通企业集团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择优确定1家单位向部推荐,并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第三方审核机构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第三方审核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认定工作,确保开展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节能减排量审核工作,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认定、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量第三方审核是指对申请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开展节能减排量、替代燃料量或节能减排投资额审核。

第三方审核机构是指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节能减排量审核,并出具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对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认定、管理和监督,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部规定和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认定

第四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科研、设计、检测、咨询等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

(三)能够独立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量的审核工作。

(四)机构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交通运输领域科研、设计、咨询、检测工作经历。从事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交通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填写《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第三方审核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经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所属交通企业集团)推荐和交通运输部认定,成为第三方审核机构。

交通运输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认定第三方审核机构,明确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根据审核机构从事业务范围不同,审核资质分为“公路、水路、综合”三类。“公路”是指从事道路运输装备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领域项目审核;“水路”是指从事水路运输装备及港航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领域项目审核;“综合”是指可以从事包含“公路”、“水路”两类技术领域项目审核。

第七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接受申请